第一百七十三章 新的犯罪事实,二审:加刑!(1 / 2)
关于钱伟提起二审诉讼,省高院方面很快同意了二审的请求。
只不过审判的地点不在省高院,而是将其发回到了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常市中级法院对于再审这个案件,很快进行了回应,并确定了开庭的时间。
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开庭的前夕。
关同还特意通知了苏白,让苏白过来看一看二审的判决。
苏白答应下来,开庭当天,带着李雪珍来到了观审台席位。
原本苏白只是想带着李雪珍的,可是没有想到的是,李雪珍主动提出来要带上小丸子头王可欣。
“苏律师……”
“咱们律所的王可欣也想去看看这一次的二审,想跟着一起,不知道可不可以?”
观审嘛。
去几个都无所谓,全当是学习了。
在和许响打过招呼,确认带着王可欣这个实习律师不会影响到许响的工作进度。
苏白带着李雪珍和王可欣一起来到了常市中级法院,也就是原本的一审法院。
落座以后。
王可欣脸上兴奋的小表情不比李雪珍少多少!
只不过就是眼里的光,没有李雪珍的清澈。
苏白:……
这个时候苏白才知道为什么李雪珍提出来要带着王可欣一起了。
合着是把送人小团队发展起来了是吧?
一起来见证审判长被送进去的时刻?
啧啧……
苏白揉了揉眉心,要是按照这么发展下去的话,那以后律所的人不全歪了?
上梁不正,下梁歪。
呸!
不对!
这和他有什么关系?
这股风气明明是李雪珍带歪的!!
李雪珍:我之前也不知道,可欣竟然是狂热送人粉丝……
不过对于这些,苏白没有太在意。
这场庭审,他们是观看人员,不参与。
只是……
这送人小团队……可不能再扩大了!
这个时候,诉讼方席位上的刘军,注意到了观审席位上的苏白。
刘军微微皱了皱眉,目光落在苏白脸上,大约有五秒钟左右,随后又收回了自己的目光。
这场庭审,他准备的非常充分,可是说是十拿九稳了。
必胜诉!
……
必胜?
苏白留意到了刘军的目光,微微摇了摇头,将注意力集中在了庭审上面。
……
在各方入场完毕后。
开庭。
审判长就开庭的事宜和其他东西简单的交代了过后。
诉讼方和检方开始陈述诉讼申请。
刘军直接做无罪辩护,其中出示的最关键的一个证据就是:
证人。
证人就是当时看到张大虎把陈美霞扶起来,并且送往医院的那个证人。
通过证人的视角,来进一步判定,张大虎就是撞倒陈美霞的那个人。
以此为基础来推翻对于钱伟枉法裁判的判决。
因为判定钱伟枉法裁判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判决背离事实。
如果法院判定张大虎真的撞倒了陈美霞的话,那么钱伟的判决就不是背离事实。
自然而然的就解除了公诉的控告。
基于这一点,刘军甚至还对一审检方的诉讼提起了质疑。
对于这一点,关同能忍吗?肯定不能忍啊!
你巴子个腿!
找个路人作证,还来质疑检方,你在搞笑嘛?!
关同能够确认,张大虎没有撞人,而且事实证据已经表明了,钱伟的问题特别大。
找来了路人作证。
也不知道提醒和交代过什么。
路人一口咬定张大虎把人扶了起来,然后刘军又通过种种细节来推断张大虎把人撞倒的。
说白了。
依旧没有任何的直接证据,并且单一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
再有就是,关同通过追问路人一些详细的问题。
路人作为证人的言辞含含糊糊,前后矛盾,表述不清。
后面,自然而然的判定路人的证词证言无效。
但这场庭审经过了刘军的一顿辩诉,还是有着判缓的可能,在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提交新的证据的时候。
关同索性不装了。
直接将收集来了证据,提交到了庭审上。
“审判长,针对钱伟,我方提交三个新的证据。”
在关同开口的时候。
刘军:?!!
三个什么?三个新的证据?!
关同没有理会刘军的反应,继续开口:
“我方提交的三个新的证据如下:”
“第一个是,检方收集到的,关于钱伟在王某案中,收取贵重礼物的事件。”
“第二个是,在许某案中,检方了解到钱伟有违法犯罪的事实。”
“第三个是,在于某案中,检方得到的一些关键性判定证据。”
“基于以上,钱伟形成了新的犯罪事实。”
“我方请求合议庭成员对此进行判定。”
随后,关同将相关的证据交给了身旁的工作人员。
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了合体庭成员。
在确认相关证据后,关同继续开口:
“根据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因犯有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又同时犯有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根据第237条中的最后规定,若具有新的犯罪事实,那么法院可以进行加刑判处。”
“所以,检方方面提出加刑,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
说完,关同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些证据来源都是在南都白君律师事务所短视频的评论区下找到的。
当时的情况是,李雪珍注意到了短视频的评论,通知了苏白。
苏白在第一时间,就联系到了在评论区评论钱伟这名审判长枉法裁判的人员。
然后将相关的信息交由关同进行核实审查。
仅仅在这一段不长的时间里,就确定了有三起,钱伟枉法裁判和其他犯罪事实,具有明确证据的判决案件。
虽然只是说确定了三起具有明确证据的判决案件,实际上苏白了解到的案件至少在八起左右。
是另外几起,并不具备着明确的证据而已。
八起!
一次庭审不公的判决,对于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就是对公信力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