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章 判决落定!小李:期待下一场!(1 / 2)
休庭期间。
宋远辉已经将相关的诉讼材料整理完毕。
根据和孟浩的商讨,有了大致的判定。
只需要进行完最后一个法庭陈述环节,就可以当场宣布判决结果了。
很快,休庭结束。
伴随着三名合议庭成员走进庭审场内。
再次开庭。
庭审的各方也都清楚,这一次开庭,进行完法庭陈述,大概率就要直接宣布庭审结果了。
在场的众人除了被告方当事人比较紧张。
还有的就是吕安。
毕竟……庭审的判决,影响他的工作。
苏白则是对于判决有一个大致的判定。
没有太多的紧张感。
针对于陈斌的判决,只有两种情况。
要么正当防卫,要么防卫过当,如果要判定防卫过当的话,刑期不会太重。
不可能超过三年。
这是苏白的预计。
至于被害人家属的诉讼律师,这一次的主要内容就是诉讼赔偿费用。
能不能胜诉都行。
再有。
面对苏白这种顶尖律师,被害人诉讼律师,只能要求法律方面对于赔偿费用进行庭下调解。
……
与此同时。
万贷有限公司内,梁兴远光头上头皮皱起,摸了摸自己的脑袋。
这场庭审,该不会要判那个陈斌无罪吧?
要是这样的话……
那对他可是有着不小的影响啊!
他以后的放贷业务,不好展开了啊!
对于自己手下的那群人的自信心也会有很大的打击!
以后业务开展不了,那他这个公司怎么办?
要知道这个公司每年所带来的利润可是非常巨大的!
要是因为这件事情开展不了,或者是讨债业务不行的话,那不就完犊子了?
梁兴远看着庭审直播看的心烦,啪的一下把电脑关了。
将自己的手机取了出来,不知道给谁打了电话。
……
庭审场上。
宋远辉坐在审判长席位上。
休庭期间,他已经和孟浩商量了多种的情况,对于这个案件,很清楚,面对什么情况,应该怎么判决。
陈述阶段,不会出现偏离判决结果的事项。
那万一真的有了呢?
万一真的有了,就再敲一次锤子,休庭商议结果。
问题不是很大。
咚咚!
法槌敲响。
进入最后的庭审阶段。
“休庭结束,针对先前的法庭辩诉,各方还有没有要进行补充的?”
苏白:“没有。”
吕安:“没有。”
受害人辩护律师:“没有。”
……
咚咚!
“那么下面开始进行法庭陈述,检方开始陈述吧。”
“好的审判长。”
最后的法庭陈述。
吕安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又从张梦手中接过一张,随后缓缓开口:
“审判长,检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对于本案,检方认为李飞与徐冰等人,存在着相应的过错。”
“非法闯入他人家中,属于触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并且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如辱骂,侮辱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对此,我方认为,李飞与徐冰等人应当承担本次案件的部分责任。”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李飞和徐冰等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其生命权也应当得到保障。”
“李飞和徐冰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过重的去造成社会危害。”
“针对于陈斌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两人死亡,三人重伤,数人轻伤的局面,检方认为陈斌的防卫行为过重,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应当接受法律的判决。”
“请法院方能够从李飞和徐冰等人的生命权考虑来对陈斌的防卫过当行为进行判决!”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吕安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直接,第一是先主动承认了李飞和徐冰等人进入陈斌家的非法行为。
第二是将这种非法行为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分开了。
潜在的意思就是李飞和徐冰等人的确是非法闯入到了陈斌家中。
非法闯入是非法闯入的罪行和正当防卫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两者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
说白了,就是说陈斌属于防卫过当的事实成立。
就算有什么其他情况,也并不影响判定陈斌防卫过当。
不得不说,吕安的法庭陈述是有着很高的水平的。
面对吕安的陈述,苏白微微笑了笑,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咚!
“下面请受害人诉讼律师进行陈述。”
受害人诉讼律师在这场庭审当中,基本上没有发表过什么意见。
因为这场庭审主要针对的是陈斌的刑事责任。
他们受害人的诉求是民事的赔偿责任。
所以受害人诉讼律师没有什么发言机会。
在法庭陈述阶段,也只是提出来了关于民事赔偿的责任,想要由法庭方面出面,进行私下的调解。
宋远辉当庭同意了关于受害人诉讼律师的意见。
“好的,关于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法庭方面将会在庭下进行相应的调解。”
“控告方陈述完毕,下面请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第二次休庭,估计合议庭已经商议好了相应的判决。
法庭陈述只是进一步的影响合议庭成员的主观判决。
对于怎么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早就准备好了,对着已经准备好的陈述材料,开口:
“审判长,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我方认为,根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案件的起因是由对方等人所引起的。”
“而且是由对方非法闯入我方当事人家中引起的。”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非法闯入我方当事人家中,而且在我方当事人的家中还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这相当于什么?”
“这相当于入室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严重的犯罪情节。”
“并且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在自身家中进行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防卫行为之间的差别是限度问题,根据法律上面对合法权益的理解为人身自由,生命权利以及尊严和人格的合法权益。”
“李飞等人非法闯入陈斌的家中,对于陈斌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严重的,影响了我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以及人格。”
“在伴有其他的犯罪行为的时候。”
“陈斌行驶的行为,就是一种正当的,防卫的心理。”
“再从自由和尊严的角度来讲。”
“对方严重的侮辱到了,我方当事人的心理。”
“从这方面来讲,我认为人身自由和尊严以及人格与人身安全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