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质问审判长!凭什么驱离我?!(1 / 2)
审判台席位上。
在苏白进行完陈述后,合议庭的三名审判员,略微陷入到了尴尬。
尤其是提出来让公诉人,证人做非法证据的王默。
好了……
现在锅没有甩出去,反倒又甩到了他们身上。
王默在心里默念了一句。
苏白在刚才庭审上提出来的这一点,几乎是直接将非法证据搬到明面上了。
如果采纳……那么苏白上诉二审。
以一审的法定程序漏洞来进行驳回一审判决。
这样一来,提起监察审查,肯定会对他们有重大影响。
可是上面的任务……
王默将目光转向了马桥,马桥眉头紧皱,微微扭了扭头看了一眼李欢和王默。
意思很明显……
现在已经陷入到了僵局,怎么办?
人家的要求合理,并且还没有任何的过错,咱们总不能硬判吧?
硬判就不符合法定程序。
说到底,问题还是抛到了他们手里面。
所以根据王默刚才的提议来讲,这种情况完全实施不下去。
没有办法,马桥只好继续开口:“请被告方委托律师注意自己的情绪。”
“法院方面没有针对被告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是进行有依据的询问。”
“关于这些法院方面,当然要了解完事实才能够下准确的结论。”
“被告方律师不能以片面的行为来指责法院,在此警告一次,再有下次驱离庭审!”
警告一次?
再有下次驱离庭审?
苏白完全不乐意了,凭什么驱离他?
他刚才的话,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问题啊!
苏白继续开口反驳:“我想请问审判长驱离我,所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法规?”
“法院方面具有庭审的干预权。根据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利对我进行处理,但是此前提是我干预到了庭审的正常秩序。”
“但是同样……”
“在本次诉讼当中我对我的当事人而言具有辩护权。”
“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有什么不对的吗?”
“质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指证环节是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想请问审判长,在我刚才的诉讼当中,是否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了干预,是否干预了庭审的正常流程?”
“我只是陈述了相关的事实依据而已。”
“按照一般情况来讲,审判长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证据合法来源的认定,而不是反过来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因为这一点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庭审的判决,等同于说影响到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作为辩护人,我在此过程中行使对我方当事人正当的合法的辩护权,凭什么对我进行警告?!”
苏白的陈述,意思简单明了。
说白了,苏白之所以可以回怼他,是依照着法定程序。
并且……
依照的是对委托人辩护权来对抗审判长在庭审上的干预权。
审判长在庭审上具有干预庭审进度和发言,以及其他权利。
但是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原告方当事人,还是被告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都具有对当事人辩护的权利。
说白了就是辩护权与干预权的对抗。
在这种对抗过程中……从事实进行出发,看谁的出发点更具有法理。
马桥:“……”
他进行警告一次,对方还较上真了?
马桥心里面不由得有些生气,开口道:
“审判成员对于庭审具有干预的权利,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已经严重了庭审的进度。”
“所以请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时候,不允许进行发言……这一点被告方委托律师不清楚吗?”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在刚才我陈述的过程中,是行使辩护权,对于我方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益进行辩诉,争取我方的法律权益。”
“通过辩护权来解释,我刚才的陈述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我不理解为什么合议庭要针对庭审进度和庭审秩序来责令我不许发言……”
“为什么不允许我发言?”
“……从法律的权益上面来讲,我在行驶辩护权的过程中并没有影响到庭审的秩序。”
“基于这一点,合议庭是从哪里可以责令我不允许我进行辩护的?”
“我并不认可合议庭对我的处罚。”
“我申请合议庭撤销对我的警告。”
既然在本次诉讼中法院方面这么具有偏向性。
那么干脆直接点,他也不怕在庭审场上直接指证庭审的问题。
辩护权是当事人和委托人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律方面给予了法庭审判长的干预权,干预权是干预权,但是干预权也不能瞎干预。
你审判长作为审判人员,可以对我干扰庭审进行警告,可是我正当的行使我的辩护权有什么错?
没有错!
如果你认为我严重干扰了庭审进度或者其他事项,把我轰出法院,那么你就拿出有力的证据!
这有力的证据不可以建立在我辩护过程当中,以没有让辩护人进行发言为依据,把辩护人轰出去。
因为这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委托人的辩护权。
这才是苏白直接硬扛审判长的最关键的一点!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合议庭上的马桥一言不发,大约过了将近一分钟的时间。
马桥的目光从诉讼材料上移开,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对于审判人员针对被告方当事人的询问进行了打断,被告方委托律师知道刚才我询问被告方当事人的目的吗?”
“基于这一点,我完全有理由行使干预权!”
“警告不予撤销!”
“请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保持沉默,不得再继续与本案无关的话题继续陈述,在这里进行提醒一次。”
马桥在陈述完以后,不给苏白任何的机会,敲响法槌继续开口:“现在请各方进行法庭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