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章 成立监察小组,展开审查,某人慌了!(1 / 2)
呼……
TMD难搞!
苏白长呼了口气,在注意到孟子义求助的目光后。
主动示意开口:“审判长……”
“对于物证的来源……我方表示有异议。”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检方对于证据有着查验的职责,检方是怎么对该证据进行查验的?”
“或者说……”
“我想请问证据的来源是在哪里?”
公诉人柏浩杰开口:“证据是由刑侦人员提供。”
“我已经经过了核实,证据中所检验出来的结果都有详细的来源。”
面对公诉人的回答,苏白继续询问:
“那么检验证据结果的来源呢?有没有继续进行排查?”
“排查证据的来源属于排查非法证据。”
“检方有没有对于该证据进行合理的排除?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或出现的矛盾予以证明?”
“在这里我进行简单的举例:凶器寻找到了,可是关于其他事项有没有进行过合理的推算?”
“比如说:孟子义是如何在聚餐现场抵达到案发现场,而在作案后,又回到案发现场的。”
“时间是否足够?”
“有没有存在不可能实现的情况?”
“换句话说,如果公诉人抛开指控的观念,在不代入孟子义是嫌疑人的情况下。”
“根据我以上的陈述,这个案件是不是有着诸多的漏洞?”
“所以我想请检方能够继续收集其他的证据,来对孟子义的这个案件,进行着重的审查。”
“而不是刑侦人员提交什么证据,作为检方,只是简单的了解而没有深入的去考察。”
“基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有必要对于凶器进行重新的鉴定和认定。”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过程需要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
证据必须要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没有确定性和排他性就会造成极大可能性的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执法方提交的证据而言,检察部门有责任,对于证据的合法来源进行排除。
再有。
他不知道柏浩杰的想法是什么。
但是根据其他方面来看,监察部门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其他供述关键情节和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
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排查责任和监管责任。
这个案子在之前……
一直都是他在和法院方面进行对抗,申请法院方面进行判决无罪。
那么这一次在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以后,而且法院方面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就需要试着从检方这里出发。
尝试着让检方去认定相关证据,以及撤诉。
相当于是直接抛开了法院……来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定。
……
柏浩杰在面对着苏白的询问,微微皱了皱眉。
对于本次案件……
他所依照的证据,都是执法方提供的证据。
相关的来源也都是执法方提供的。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着监督的作用。
矛盾点……
案件的来源……本次案件的所有嫌疑都指向了孟子义。
作为一名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心里面是具有偏向性的。
因为顾乔和谢伟两个人被杀的嫌疑不能指向他人。
或者说没有其他人可以进行指向。
这才是检方针对于孟子义进行勘察的最主要的因素。
面对苏白的问题……
柏浩杰暂时没有进行反驳,而是在思考执法方有没有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毕竟……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查,这一点他没有做到位,他也不能够确定这到底是不是非法证据。
……
而趁此机会,苏白也陈述了这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是什么……?
最核心的是从立案到抓捕到执法。
其中关键的是在于抓捕以及提供的证据方面,这些都是由刑侦人员提供的。
检方和法院的作用是什么?
——确认证据,提起公诉和判定是否有罪以及相应的刑期问题。
最关键的,在他们的印象中,孟子义就是杀人凶手。
这一点儿是尤为重要的!
紧接着,苏白继续陈述:
“在本案当中,二审时候,针对孟子义的庭审并没有证据来源,并且在现在已经证实了先前孟子义的口供全部都是非法证据。”
“基于目前的情况,我很怀疑,这是不是对于孟子义的栽赃陷害……”
“这是在法庭上是一切都讲究法律条例和证据的地方。”
“换个思路思考一下,如果说本次庭审由于缺少关键的口供或者是不完善的证据链,只是单单凭借着单一指向的嫌疑,对于孟子义进行控告和判决。”
“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孟子义真的是被冤枉的?”
“先前,法庭和检方陈述的观念是——孟子义属于刑侦人员,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脱罪嫌疑。”
“但是在这场再审的审理当中,已经证实了,孟子义先前的口供反复是因为在一审的陈述时有着被迫的情况。”
“检方应该依照这个对于孟子义是否是无辜冤枉进行相应的调查……而不是针对于孟子义有罪进行证实。”
“并且,针对本次案件提出来的相关所有证据,以及孟子义坚决否认的口供进行法理上的判断。”
“代入孟子义的角度,如果他是冤枉的,法院依旧判决他死刑,那么对于他来说,没有任何比这件事情更冤屈的事情。”
“基于以上,我想请检方能够对于该案件有一个很清晰的了解。”
“决定本次庭审是否继续,还是休庭补充相关性的证据,或者是针对于执法方提交的证据进一步的确认。”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
该说的都已经说完了。
苏白看向公诉人,目前就是要看公诉人对于这场庭审的态度了。
一般具有重大问题的案件,休庭和开庭数十次都有可能。
这一次苏白不知道检方的想法是什么……但是本次的庭审可能还是要陷入到休庭阶段。
为什么……?
因为证据是由检察官进行确认的,如果不能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官的失职。
如果在庭审上提出非法证据。
而依旧使用此证据进行控告,案件如果没有反转,没什么事。
可是如果案件有反转的话……
那么,检察官就不是失职了,而是渎职!
明知而为之,就是渎职罪中最重要的一点,并且造成了人员死亡,属于特别严重。
失职是有一定的处分责任,渎职则是具有刑事责任。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
公诉人席位上,柏浩杰在认真的考量着苏白的陈述。
……
先前他一直代入的就是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关于执法方提审这方面,他不是太不了解。
但是!
在苏白提到本证据为非法证据,和代入孟子义的角度去思考该案件。
如果孟子义是冤枉的……那么他作为检察官,利用非法证据,来对于孟子义进行控告,那的确是属于渎职的行为。
思量再三……
柏浩杰缓缓开口:“针对于重审孟子义一案,公诉方建议进行休庭,公诉方会继续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证据的来源进行着重的调查。”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审判长关东风眉头紧皱,面对公诉人突然提出来的休庭提议。
略微有些不满。
可是,公诉人提出休庭,就说明了在本次庭审上,不会再对被告方当事人孟子义,进行控告。
就算是他想推进庭审那么少了,公诉人的推动,这场庭审也不可能继续推进下去。
关东风无奈的看了一眼公诉人席位。
最终敲响法槌。
“鉴于公诉方提出对于本案进行证据方面的相关补充,本次庭审缺少相关的指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