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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章 庭审:外籍人员怎么了?这是在国内!(2 / 2)

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和各个事项后,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于越坐在审判台席位上。

敲响法锤宣布正式开庭,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次庭审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以下简称马斯库。”

“在南都工商大学分院当中,对受害人实施强迫行为提起公诉。”

“下面请公诉人简单陈述被告人马斯库的犯罪罪行。”

“好的审判长。”

公诉人王雄作为检察官,对于这个案子进行了逐步的跟进。

这个案子在他看来,犯罪事实清楚,基本上属于强迫未遂的场景。

所以在对罪行陈述方面,陈述的非常清晰。

“对于被告人马斯库的罪行,检方认为达成了强迫他人发生关系未遂的情景条件。”

“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害人林文慧,在从学校图书馆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马斯库的侵犯。”

“根据检方的调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当时马斯库醉酒情况下,主动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说的磕磕绊绊,询问能不能和林文慧交个朋友。”

“林文慧主动拒绝了交朋友的这个请求。”

“马斯库恼羞成怒,主动拉扯林文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

“在犯罪发生当中,林文慧找准机会对着马斯库的下体来了一脚。”

“才脱离了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强迫未遂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响力,并没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为。”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当中,马斯库的犯罪行为意图表现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

“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构成标准。”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马斯库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期相关规定,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状态下,理应减轻判决处罚,所以检方的推荐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和法院对于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在刑期上的判决持有一定的准则的。

例如说——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的强迫关系。

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你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