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1 / 2)
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
让罗大翔直接开口说,可能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件。
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
苏白笑着开口:“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
“罗老师,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行!那我在律所等着!”
……
律所内,罗大翔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和苏白聊着近期的情况。
这还是罗大翔第一次来到白君律师事务所。
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罗老师……你电话中说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检的重视。”
“是什么情况?”
“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涉及到了审判方或者是检方的问题,是个冤假错案?”
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摇了摇头。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是近期的一个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
意思是这个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释那里有问题?
苏白听到罗大翔介绍这个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罗大翔又继续开口:“犯罪预备应该听过吧?”
“听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者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没有完成犯罪的结果。
所以,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
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你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只不过……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