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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章 不是,不至于吧,你提供伪造证据?(1 / 2)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的诉讼申请后庭审场上的气氛很平淡。

为什么会显得这么平淡?

主要是在于被告方席位上的各方被告人。

对于这场诉讼,其实没有太放在心上。

如果是涉及到一两个部门,在他们看来,法院可能会判定他们败诉。

可是这涉及到了四个相关部门,其中一个更是行政管辖部门!

法院就是想让他们败诉,也必须要考虑一下影响吧?

再说……

败诉以后也可以相互甩锅,不执行,不推进。

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吗?

这种事情怎么强制执行?

先不说其他的,涉及到了行政管辖部门,如果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院长亲自去强制执行,也不会提这个要求吧?

基于这几点考虑。

所以这一次参加庭审的各个被告方不是太担心。

……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对于苏白的上诉申请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但是看到被告方态度,不禁皱了皱眉。

不禁暗叹口气,在心里默念:“这个案子难搞啊!”

紧接着,理清思路后,看向原告方席位,开始做出相关总结。

“原告的诉讼申请合议庭已经听取。”

“原告的意见,有两点。”

“第一:申请被告方大发超市,赔偿并公开道歉。”

“第二:申请卫生,食品监察等被告方,控告其不作为行为……”

“对于合议庭的总结,原告有没有异议?”

苏白开口:“原告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基于这件事情是由于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多名幼儿食物中毒引发的事情。”

“现被告方大发超市对于原告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审判长扭头看向被告方大发超市席位。

这一次庭审,作为大华超市的总经理,王海特意亲自参加了这一次的庭审。

并且找了一名关于这类事情处理打官司的一流律师。

王海将自己的目光转向了自己请来的律师李树林身上。

李树林对于这场案子是全权代理。

民事案件一般来说,相比较刑事,律师的权利相对更大一些。

可陈述的话语权也更大一些。

在面对审判长的提问,李树林看着材料缓缓开口:

“审判长……我方对于原告方所提出来的赔偿,我方愿意接受。”

“这个案子原有的事情,的确是由于大发超市对于食品过期监管不严所引起的。”

“这一点是我方的过错,我方愿意承担原告方所提出来的医疗赔偿,以及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

关于这一点,李树林在了解到这个案子之后,和王海商议了。

对方掌握着十足的证据,这边大发超市就算是咬死不承认。

那么也不会对于案件的判决有任何的影响。

庭审上看的是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

不是随便耍嘴皮子,或者是提出抗议就能影响最终判决的。

抗议也需要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以在李树林和王海陈述完相关的利害关系后。

王海也接受了愿意赔偿的事实。

但是对于公开道歉和其他提出的要求坚决不同意。

对此,李树林在和王海进行深入的商讨之后,决定了如何对这个案子进行打官司。

那就是医疗赔偿可以有,但是其他方面不可以。

李树林继续开口:“不过……我方愿意赔偿,可是对于原告提出来的公开道歉请求。”

“我方并不认同。”

“因为公开道歉影响的是我方的商誉问题,原告方不能以我方产品有着小的瑕疵来要求我方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再有。”

“进行公开道歉,通常是有侵权的行为,例如,损害了名誉权或者是商誉权。”

“涉嫌的食品过期以及安全问题,并不符合公开道歉的标准。”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要对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的行为。”

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我方强调的公开道歉,指的是,在本案当中。”

“我方当事人原本向大发超市提出了食物过期,造成了儿童食物中毒。”

“并且在大发超市门外,对购买顾客进行宣扬。”

“大发超市指责我方当事人肖平军所说的是谣言,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的公开道歉。”

“从事实来看,肖平军所说的并不是谣言。”

“但是大发超市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侵害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信誉权。”

“从法律上规定,我方当事人具有信誉权,如果被侵害是有权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发超市所陈述的,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师是理解错我方的意思了。”

关于信誉权和公开道歉的问题,这一点苏白早就考虑好了。

公开道歉只需要对于肖平军进行道歉就好。

因为针对消平军的发言进行道歉和针对这件事情进行道歉都是一样的效果。

并且,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的确对。

如果是单纯依照着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儿童进行中毒。

从法律的意义上不能够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道歉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和反驳,李树林微微皱皱眉。

如果从苏白的陈述上来讲,这个公开道歉也有所依据……

说实话……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确定性的事实,这一点是不太好反驳。

但是李树林依旧在为王海争取相关的利益。

“大发超市对于肖平军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是为了维护其所在的商誉问题。”

“从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害肖平军的目的。”

“并且没有做出故意性和散播性的谣言。”

“对此,我方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侵犯他人信誉问题,应当视其情节严重,进行判定。”

“我方愿意在私下对肖平军先生进行相关的道歉。”

“但是公开道歉这个问题上……我方申请驳回。”

苏白听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怎么说呢……

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在于对大发超市的控诉上。

因为这案子无论从哪一点来讲,大发超市都存在着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申请驳回。

那也得法院同意不是?

苏白没有再继续反驳,因为刚才他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接下来就需要看审判长的判定了。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对于针对大发超市这一相关判定也早就有了相关的定论。

大发超市这边主要是不愿意进行公开道歉。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发超市这边,是涉及到了相关的问题。

所以……

彭光亮在这一方面是倾向于原告方,也就是苏白一方的。

对于以上辩诉,彭光亮开口道:

“被告方大发超市委托律师,承不承认原告提出来的大发超市对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反驳?”

“并且向其他人传播了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是谣言的事实?”

李树林:“我方承认有这种情况。”

“那么基于以上,现在对被告方是否进行公开道歉这一方进行判定。”

“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对于原告方当事人肖平军的个人信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现在判决,大发超市需要对肖平军所造成的信誉损失,进行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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