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章 情节不严重?已经属于恶劣了!还不严重?重判!(2 / 2)
王芳也清楚,李清远为什么叫停了她的陈述,面对叫停,王芳没有选择继续陈述。
李清远整理了一下材料后,又询问了一下被告委托律师:
“被告委托律师,还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张亮点头。
“刚才我方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但是从主观方面我方还是想要进行一定的表述。”
“那就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在当时所有犯罪嫌疑都锁定在徐兴旺身上,从主观上,王芳可能偏向于徐兴旺有罪而进行的渎职。”
“而不是出自于明知而为之的主观故意。”
“从这一点上,我希望审判上能够考虑到这些进行轻判。”
“我方认为合理的刑期是判我方缓刑。”
缓刑?
苏白听到这一关于刑期的判定后,笑了笑。
怎么可能判缓刑!
徐兴旺当初被判的可是死缓!
再说了,张亮的这一番陈述是完全不基于事实进行陈述了。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在先前的表述中,以及客观事实的认定当中已经非常清晰,非常清楚的认定了。
在王芳没有接手这个案子之前,检方和执法部门是准备撤销掉,对徐兴旺的控诉的。
为什么撤销?当然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撤销了。
难道说当时的执法人员和检方对于这个案子没有着详细的认知吗?
肯定有!
当时的工作人员确认了徐兴旺无罪之后,准备进行撤销控告。
那为什么王芳又对徐兴旺提起了控告,然后就进行了一番的逼迫行为?
原因在什么?
原因在于,只有当时徐兴旺一名犯罪嫌疑人。
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王芳就算知道徐兴旺不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当做徐兴旺是犯罪嫌疑人。
毕竟抛开了徐兴旺以后没有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员,这个案子该怎么破?
在这种情况下,对徐兴旺实行的逼迫,肯定是在主观上行使着,明知道徐兴旺不是犯罪嫌疑人,还故意将其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
不是明知而为之?
怎么可能不是明知而为之!
对张亮要求判缓,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并不能够认同被告方的观点。”
“因为根据客观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情况,很明显,王芳在处理徐兴旺这个案件当中知道有嫌疑,知道有漏洞,也清楚徐兴旺不是犯罪人员。”
“依旧选择针对徐兴旺进行逼供的行为。”
“无论是指证现场,还是描述案发经过,这些都可以依靠徐兴旺自己的认罪认罚进行交代。”
“徐兴旺交不交代的出来,难道王芳不清楚吗?”
“在这个过程中,王芳非常清楚徐兴旺交代不出来具体的详细犯罪经过。”
“为什么交代不出来?是因为徐兴旺根本就不是犯罪人员!”
“这一点王芳非常清楚!”
“那么对于徐兴旺的控告和判罪,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情理上都不符合控告条件。”
“那么王芳为什么要在明知道不符合控告条件的情况下,继续选择控告?”
“她的主观故意表现是什么?”
“她的主观表现,就是为了破案进行的明知道是冤枉了徐兴旺而继续控告下去的做法。”
“也就是说!”
“她心里清楚,徐兴旺是被冤枉,可是依旧选择让徐兴旺坐牢承担这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后果。”
“这涉及到的情节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而不是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那种,情节较轻。”
“所以我方认为,对于王芳的行为应当予以重判!”
苏白陈述的非常清楚,说白了。
王芳的做法是什么?
做法就是在找不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干脆随机挑选一名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承担后果。
满足其升职加薪和达到破案率。
这才是王芳100%破案率的真相!
这种情况不应该重判吗?
必须应该!
面对苏白的陈述,张亮还想反驳些什么。
但是苏凡没有给其反驳的机会。
客观的事实和证据摆在面前,还有什么好反驳的,只需要看当时的情况不就好了?
苏白直接向何议庭请求王芳的同事,作为证人来证实当时的情况,是不是和他刚才陈述的一样。
是否在当初告知了王芳,徐兴旺摆脱了犯罪嫌疑的情况。
在得到了王芳同事的准确回答,告知了王芳,徐兴旺当时已经摆脱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王芳依旧选择对于徐兴旺进行提审时。
听完证人的口供,张亮没有再继续反驳。
这种情况已经属于什么……已经属于铁证如山。
就算是他在庭审上再怎么进行反驳,也不可能驳回这种铁定的事实。
审判台席位上,面对这一观点的争论。
李清远敲响法槌:“关于控告人委托律师和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有关于刑期问题,何议庭还需要再进行进一步的商讨。”
“现在休庭。”
“休庭结束进入法庭陈述陈述完毕,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请各方做好法庭陈述准备。”
咚咚,法槌落下,进入休庭。
听到法槌落下的声音,苏白轻呼口气,微微抬头看向被告人和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
此时的王芳,心里总有一种不太妙的预感。
说实话……
刚才苏白了,陈述完全还原了她当时的心理。
她当时是就想着结案,提高自己的破案率,早点完成任务。
在知道徐兴旺可能不是犯罪人的时候,使用了点手段让徐兴旺进去了。
可是……
怎么说呢,她当时也是脑袋一糊涂。
现在苏白直接在庭审上提起了这件事情。
这让王芳心里有一种隐隐不安的感觉。
说不好是什么感觉,但就是感觉到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