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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一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1 / 2)

审判台的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梁有成在听完苏白的相关陈述性补充。

微微点点头。

这个案子,所针对的内容,就是双方互相答辩的焦点——

原告方当事人的名字,在国内,拥不拥有姓名权的问题。

姓名权按照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识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认原告的姓名权,主要是来源于什么?

是来源于原告当事人是外国人。

认为不享有国内的姓名权。

对于这一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采纳的。

不过……

梁有成作为这方面的审判长。

对此有另外的看法,他还需要听一听原告方的相关陈述。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法院已经了解,法院现做出以下总结。”

“第一:原被告对于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有相关的争议。”

“第二:原被告对于被告方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的成名图标,有相关争议。”

“以上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苏白:“无异议。”

张远:“无异议。”

法槌敲响。

梁有成继续开口:“既然双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争议,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表述的吗?”

“有的审判长。”

“我方有需要进一步陈述的新观点。”

听到苏白的声音,梁有成让苏白开始陈述相关内容。

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然后开口:

“关于姓名权的争议,以及其法律定义,和被告方对于这一点的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我方认为,在姓名权的争议上,在原告当事人这个名字的争议上,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却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去考虑相关的因素。”

“我方当事人的名字是什么?是‘Jordan’。”

“从中文的角度来讲,的确是没有包含‘乔丹’两个字。”

“其中文翻译也不单单只能对应乔丹两个字。”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

“现实情况是,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通常以乔丹二字,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

“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

“在通常情况下提到,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条件非常苛刻。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

也并没有。

按照对于姓名权的详细解释来讲,姓名权就是具有标识性的身份认知。

大众对于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认知,理解的中国姓名就是以乔丹为名。

从这一点上来讲,并没有脱离法律的依据。

所以苏白的陈述观点并没有任何的不妥,并且具有法律效益。

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

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眉头紧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能不能够让审判长,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

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

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

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如果说……

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被告方,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

想到这里。

张远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需要发表意见。”

“请被告方陈述。”

张远开口:“我方在这个观点上与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样的看法。”

“我方认为,依照法律来讲,公民应当享有姓名权。”

“可是原告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吗?他并不是我国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国的姓名权。”

“以上这一点,我方认为原告方陈述的内容应当予以驳回。”

在张远陈述完毕的时候,苏白举手示意:“我想请被告方能够清楚一点。”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

“其意义就是被公众和大众所熟知的标识性。”

“乔丹这两个字在媒体和公共群体的认知中是什么?”

“是国外球星,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为什么不能享有其姓名权?”

“并且,被告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张远还想要进行反驳,可是却被梁有成敲响法锤打断。

“被告方先暂停一下陈述。”

“在这里询问被告方一个问题,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当事人享有姓名权。”

“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还有什么其他的司法解释没有?”

张远听到审判长的询问,摇了摇头:“我方没有其他的法律解释。”

“但是我方认为姓名权,是我国公民才享有的权利。”

“好的。”

梁有成点了点头:“关于原告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乔丹姓名权。”

“原被告双方已经陈述完毕,对此合议庭需要进行合议。”

“现进入休庭!”

伴随着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苏白听到休庭的法槌声响起,心里轻呼口气。

现在休庭,进入合议。

那说明审判长对于原告方,也就是他刚才的陈述有着一定的倾向性。

否则的话,在刚才就直接进行驳回了。

根本用不着再休庭进行合议商讨。

因为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当中,李涵请的委托律师也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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