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7章 法律变革(2 / 2)
不是正在建设里程日益变大的铁路,同时在各地进行水利工程的工部。
也不是派遣上百使者,管理来往于整个世界的使者们的礼部。
而是何心隐主管的刑部。
在何心隐上任以后,主要做了两项事情。
第一件事,就是将地方主官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分离,在各地分别设置专门的法官和判院,让专门的审判官来处理地方上的司法实务。
具体说就是四级三审制度。
四级就是司法体系的四个层级,从县判院,到府一级的府判院,到省一级的巡回判院,再到最高一级的大理寺,四级判院逐级审理。
三审制度则是将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核终审三个阶段。
一审是县、府判院进行的第一次审理,也是首次判决。
如果嫌疑人不服,则可以向更上一级提出二审。
而如果还是不服,则可以通过直接向大理寺提出最后的终审。
刑部还设立秋审处,专门对大理寺终审后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当然为了节省司法成本,普通的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一般二审就终审,三审制度主要用于刑事案件。
何心隐当然也不是一步到位的,如今司法人才非常紧缺,所以主要工作还是先将框架拉起来,保证在府这个级别能有判院。
而在苏松这种比较发达,诉讼也比较多的地方,再设立县一级的判院,锻炼司法人才。
除了四级三审制度之外,何心隐剩下的时间,都用来了立法上。
何心隐首先在肉刑上进行了改革。
他将凌迟这类的比较残酷的刑罚给废除了,同意改成了绞首作为死刑,并且废除了《大明律》中有关于肉刑的部分。
何心隐认为,如果是犯罪的人可以改正,那么惩罚完毕之后就应该让犯人还能立足于社会上,而不是通过残酷的肉刑让犯人无法立足,从而继续走上犯罪道路。
而如果犯人罪大恶极,那就应该立刻处死犯人,这样一来肉刑根本没有实施的必要性。
严刑逼供也被禁止,何心隐认为明廷的冤假错案率太高,就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的。
刑讯逼供往往受害的都是无权无势的普通人,而这种不公正的执法,会让有权有势的人逃避处罚。
在这个基础上,何心隐通过对古代的刑法和外国法律借鉴下,编纂了多部法律,并且将法律推行到全国。
如今何心隐正在用心编写的是行政诉讼法,这是一部关于百姓状告官府的法律,这是目前这个世界还没有的律法,这些全部都要靠何心隐自己思考立法。
既不能让刁民无缘无故的状告官府,而让官府无法行政,又要体现民众制约官府的法制精神,着实是太难编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