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 制度必须干净,职责必须明确(2 / 2)
诸多宰相们纷纷起身赞同。
开玩笑。
他们宰相们也是有自己的政治团体。
范仲淹为什么被反对?
还不是砸了天下官员的饭碗,所以才导致官员们群起而攻吗?
现在赵骏不仅没有裁撤冗官,还增加了那么多职能部门安置闲置的官员们,这对于他们来说岂不是一件好事?
所以既然涉及到自身利益,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唯有范仲淹在旁边一头雾水。
怎么回事小老弟。
说好支持自己庆历新政,解决冗官问题的呢。
咋地又变卦了?
这么搞不是让自己为难吗?
范仲淹听到赵骏的“奇思妙想”,不由得用一种幽怨地眼神看向他。
不过他也知道赵骏可能是有别的想法,倒也没反对。
赵祯听到诸多宰相都同意,稍微沉吟了一会儿,便也点点头道:“嗯,大孙若是觉得这样能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就这么办吧。”
赵骏就笑着说道:“那肯定是可以的,原来的部门本来就太臃肿,把职权细分明确,把责任划分清楚,对于行政效率有好处。”
“除了三司以外呢?”
赵祯想了想,试探性问道:“枢密院要不要改制。”
赵骏扫了他一眼。
显然军队是赵祯的底线。
虽然枢密院没有发兵权,但当时皇帝发兵需要经过枢密院。
由枢密院统筹士兵,装备以及粮草。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虽然发兵权在皇帝手里,但军队调拨也需要枢密院。
如果枢密院又被分权了,那皇帝的兵权也会受到影响,这也是为什么赵祯会关注的原因。
赵骏摇摇头道:“暂时不改军制,军队的问题太大,是一个比冗官还要麻烦的火药桶,一旦点燃,后果不堪设想。先把官制做好,再进行政治改革,最后再进行军队改制吧。”
“嗯,这样最好,也是稳妥的办法。”
赵祯听到赵骏并没有打算立即改革军制,心里的一块石头也算落地,便追问道:“难道只有三司要改吗?还有别的吗?”
“司法也要改,要做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是的。”
赵骏点点头道:“所谓的司法独立就是法律的制定权要独立出一个部门,三权分立是指审查权、缉捕权一个部门,审判权一个部门,监察权一个部门。”
“细说。”
赵祯说道。
“大宋原来的审查权、缉捕权、审判权和监察权特别混乱,开封府可以抓人,可以判案,大理寺也可以判案,可以审核,刑部干脆形同虚设,毫无作用。”
赵骏说道:“这对于司法来说非常不公平,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特别是地方官员,一个县令有审查、缉捕、审判权,权力太大了,对于本县百姓来说,生死全捏在县官手里,这不离谱吗?所以明代设立都察院,就是为了司法公正。”
“那具体怎么做呢?”
“刑部改成司法部,用于法律修订,以及各个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修改的法律交由政制院以及官家审核,审核通过便是法律!”
“这就是司法独立?”
“是的,大理寺改成法院,专注于审判。学习明代,撤掉审刑院,改为都察院,专注于监督。这样以后各个地方衙门就只有审查和缉捕权,而没有了审判权,还会被监督,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各个地方?”
赵祯睁大了眼睛道:“难道各个地方也要设立下属衙门?”
“那不然呢?”
赵骏耸耸肩道:“我们后世就是这样,中央有最高法院,省有高级法院,市有中级法院,县有基层法院,甚至我们乡镇都有基层法院的分支法庭,这能极大限度地解决百姓的法律困难。”
赵祯与几个宰相对视一眼,深深地看到了大家眼中的震撼。
这机构竟然还能下到乡?
真的夸张。
“可若是如此,每个县都那么多机构,那得要多少人啊。”
赵祯迟疑道:“你们后世如此,是因为后世人多,大宋这样做,岂不是更加加剧了冗官?”
赵骏摇摇头道:“那没有,咱们后世建国的时候这些机构就已经存在各县了,当时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五亿多人口。大宋是二百八十万平方公里,一亿两千万人口,比例其实差不多。”
宋朝是典型的人多地少,虽然不像后世建国的时候,中原腹地的人口密度比宋朝高很多。但宋朝经历农业革命之后,已经具备了各县都有分支机构的可能。
而且现在可以说是提前做好预备,等过几年出海的船只带回来高产作物,这些作物又经过几十年的本土化适应,也许未来还会发生人口暴涨。
到时候各县都进行司法细化也是顺水推舟的事情。
“唔。”
赵祯想了想,觉得这好像是分了地方官员的权力,跟皇权无关,便点头道:“那就这么办。”
“那这样的话,县令岂不是什么权力都没了?”
吕夷简纳闷道:“缉捕权不是县尉在行驶吗?县令没有了审判权,那还能做什么。”
“行政权呗。”
赵骏耸耸肩道:“专注于县里的发展,以后朝廷下达的政令,好好实施就行了,少整点幺蛾子。”
好家伙,一个县掌握生杀大权的县令,这么一搞权力不就小了许多吗?
众人对视。
不过似乎也不无道理。
唐宋时期县令职权极大,有破家县令,灭门知府一说。
分了他们的权力,确实不算一件坏事。
反正没分他们的权力就行,至于下级官吏怎么样,那跟他们无关。
“反正宋代的司法光听那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机构就觉得混乱,改制之后,县里的县尉负责缉捕,县里的都察局进行审核然后提起诉讼,法院接受处理。”
赵骏说道:“之后再在州一级设立州级的审查缉捕部门,将原来的知州、通判职权分开,州里又设州级法院,都察府。最后再把路一级的提刑司分开,就做到了县、州、路以及最后中央的司法三权分立。”
这个办法并不是后世我们国家独有,在古代明清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明朝设立都察院后,司法三权分立。由都察院、大理寺以及刑部组成,类似于后世的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局。
如此一来,明清时期在司法上就远不像宋朝这么混乱。
“宋慈做提刑官的时候,查获那么多冤假错案。但大宋也只有一个宋慈,所以靠一个人来完成司法的公正显然是不可能,只有靠制度。”
赵骏最后环顾众人说道:“制度必须要干净,职责必须要明确,责任也必须要落实到个人。这样将来大宋要推行新的政策,比如推广棉花种植,推广玉米、红薯、土豆等粮食,或者进行国家层面的改革、建设,才能少一分阻碍,多一分通畅!”
众人听后,只觉得振聋发聩,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