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五等户制(1 / 2)
徐平叹了口气:“牛如此,还有河南府附近的桑田也是如此。最近州县来的文状,说是不少地方因为桑树入户等,民户伐桑种田,粮丝两失。”
各路甚至各州对户等的标准不一,同样的家产,在开封府可能就是下户,享受免差役的待遇,到了京西路可能就成了中户,河东路就成上户了。反正差役就是那么多,官府是无论如何也要分下去的,承担差役的上户和中户必须保证一定的数量。
感叹了一会,坐在一边的李参突然道:“真要说起来,牛入户等确实不对。既然农具已经免了税算,为什么耕田的牛不可以不入户等?这应该是劝课家桑啊。”
“不独是牛,还有马、驴、骡、驼等各种役畜,入户等都是不利的。这些日子我也在想,一些物产,是不适合算进户等资产里去。乘着这两天有空,不如我们商量一下,哪些应该在算户等的时候单独出来。物产还是要计,只是算户等的时候不计入。”
徐平说着,看了看在座的几位。大州的知州都已经回去了,徐平留下了几位通判和汝州、蔡州和唐州的知州,要商量后续的营田事宜及三司铺子的事务。大臣任知州,一般都不会敢这些杂事,他们留在这里也没有用处。
天下的赋税差役,与户等息息相关,这是晚唐五代以来形成的新局面,不但与以前不同,实际上也与宋后不同。两宋不抑制土地兼并,甚至有的地方鼓励土地兼并,都与这一政策有关。只有中上户的数量多了,地方政府才能征收更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下户和客户再多,那也是游离于官方财政之外的。
两税是按土地征收,是属于朝廷的,由三司统一掌管。但还有额外的支移和折变,地方不同,数额不同,就与地方有关了。支移和折变的原则是“先富后贫,自近及远”,实际上是落在上户和中户身上。再加上种科配时估,大多都是采用的相同原则。
所以地方上热心于土地兼并,上户越多,就越是增强了地方官府的权利。但对于百姓来说,则千方百计地降低自己的户等,差一户等承担的官方义务就有巨大差别。所以富户们到了临界点,不买地,不养牛羊,甚至不种桑树,有的还故意不盖大房。
乡村户分五等,一般来说,一等和二等是地主,财产多寡不同。三等户位于中间,既有地主也有富裕的自耕农,四等和五等户就是贫穷的农民了。这五等户都是在地方上有资产的,为主户。再之下,一无所有的雇农则为客户,不计入五等户之内。当然,官方统计地方户口,主户和客户分列,但说到地方人户,则就是两者相加了。
租庸调制崩溃之后,代之而起的是对百姓的资产征税,针对耕地的两税,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资产越多,官府征收的税越重。这资产并不仅仅包括占有的耕地,还包括住的房屋、墓地、水渠、渡口以及磨房等等各种资产,各地有细微差别。甚至住的房屋,有的地方会细算到有几根梁、多高多大、用了多少瓦等等,相当繁杂细密。
显而易见,实行五等户制官方是不可能抑制土地兼并的,土地越是集中,越是利于官方征税赋安排差役。上等户越多,地方官府治理地方的能力越强。这一点,与宋之后的土地兼并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五等户制是在制度上消除民间的贫富差别,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府会尽力扩大贫富差别。没有五等户制,只实行两税,制度上会鼓励贫富差别,官方在原则上则抑制土地的兼并,尽力保证减小贫富差别。理论上说,穷人越多,地方官府的施政能力越强,在具体施政上当然会尽力保证有更多的小农。
事实证明,官僚的节操和施政能力与制度安排的影响力完全不是一个级数,任何时期制度导向的影响力都是远远超出官府的实际操作能力的。两宋民间对土地一直不热衷,到了最后的岁月,甚至把天下的耕地全部收归官有,也并没有引起太大的波动。便就是有五等户制在上面压着,平民百姓并没有疯狂聚敛资产的劲头。
徐平前世历史学得一般,对这一时期的五等户制一无所知。到了这个世界,自己家在白沙镇是第一等的大户,父亲徐正到处使钱推脱一等户该承担的差役,如里正和衙前,这才有个初步的认识。后来中进士做官,到了地方才算了解这一制度造成的影响。但邕州地处边陲,又是蛮族地区,认识得还是不够深刻。
直到进了三司,真正掌管财政,才算是对五等户制有了清醒认识。总的来说,租庸调制、五等户制和纯粹的两税制,对民间经济有完全不同的影响,不能一概论之。
徐平作为京西路的转运使,有权在本路对五等户的标准进行微调,他现在考虑的,是怎么利用划分标准,促使民间资本向自己希望的地方集中,而不要沉淀下来成为无用资本。
牛和农具便就是一个例子,把牛和农具计入户等资产里,农户便就没有养牛买农具的积极性,用到的时候候宁愿去租。这也是地方州县有大量官牛和农具的基础,不愁租不出去,而且还可以利用自己手里掌握的这部分资产,推行一些特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