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番热烈而深入的讨论之后,《国营工业企业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的全体成员们达成了高度一致的共识——何雨柱所提出的建议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大家纷纷表示赞同应当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允许其留存部分资金,以便投入到自主创新以及对国外新产品的仿制工作当中去。
与此同时,小组成员们还进一步提议,可以考虑在各个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这一机构将肩负起至关重要的使命,即负责协调不同企业之间展开共同研发项目,并推动各类新技术能够得到广泛应用与有效推广。
紧接着,起草小组趁热打铁,迅速将关注焦点转移到了关于企业留存资金具体金额的讨论议题之上。
此时,有人率先发言道:“依我之见,对于企业留存资金的设定,理应根据每个企业自身的规模大小以及所属行业的特性来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
“不妨以咱们在座的何同志所在的红星机械制造厂作为典型范例加以说明。该厂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其研发过程所需消耗的资金量必然会远远高于其他一些行业领域。”
另一位成员也随即附和,并补充说道:“的确如此,如果只是简单粗暴地要求红星机械厂与其他类型的工厂执行完全相同的留存资金比例标准。”
“那么对于该厂致力于研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等方面而言,无疑将会是如同一杯清水倒入熊熊烈火之中一般,根本无法满足其真正需求,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彻底背离此项政策最初制定时所期望实现的目标与意图啊!”
“所以依我之见呢,应当依据各个企业自身规模的大小去施行不一样占比的研发资金投入方案。就好比说像红星机械制造厂这种颇具规模的大型企业,完全能够要求它们从每一年的纯利润当中抽取 10%出来。”
“专门用作企业内部的自主研发资金。毕竟这类大企业通常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众多的资源可供调配,这 10%的投入既能保障其研发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同时也不至于给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
“然而对于那些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而言,由于厂里的技术人员数量有限,那么相应地,我们或许可以适当地降低一些比例。比如说将这个比例调整到大概 5%左右即可。”
“如此一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采取各不相同的标准,不但能够确保像红星机械制造厂那样规模较大的企业获得充足的研发资金支持,从而有力推动其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
“而且还能有效规避那些小规模企业因为留存过多研发资金而导致不必要的浪费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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