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章 数罪并罚,提出异议?不判,法院也不可能判!(2 / 2)
苏白面色平静,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所以对于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认为这个行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以此驳回控告方的陈述请求。”
说实话……
走私罪的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有没有牟利!
没有牟利算什么税额?
没有税额的话,那么走私罪的刑罚大概率会是一个行政的处罚。
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怎么可能判那么重的刑罚?
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
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换句话说!
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
根本不可能!
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
二审提起这些,法院会采纳吗?
也根本不会!
和苏白预想的差不多,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直接开口:
“关于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合议庭认为在走私方面的意见,应当遵循走私原则中的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对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义,处罚并不严重。”
“根据这一点,驳回控告方刚才提出的诉讼申请。”
在段清水敲响法槌后,张远立即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要提出抗议。”
“虽然说林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来进行的走私行为,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销售额。”
“从这一方面来讲,不应该以此来进行界定吗?”
“所以对于刚才审判长驳回我方的请求,我方进行抗议!”
段清水:……
苏白:……
抗议?
刚才审判长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还有什么好抗议的?
审判长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行反驳。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义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进行判定。
还抗议,抗议什么?
抗议一开始的判定吗?
对于张远的行为,段清水和苏白算是看出来了。
最后的这种抗议行为是在表示自己的尽力?
给幕后的委托人看?
事实上,张远也的确是这个意思。
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时候,想的是法院能够判定,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好事。
如果不能进行抗议,那么也表现出了他们作为委托律师的尽力。
张远也清楚,从审判长驳回后,本案会对林勇进行从轻判决。
可是他代表的是格列正版药的利益。
这种国外药品,在国内经常会出现侵权案件,并且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
说实话……一般来说都是律所的金主。
他为什么进行抗议?
他难道不知道不以牟利为目的,没有盈利,从个人的角度来讲,不需要所谓的纳税吗?
再说这个案件林勇所做的是一个代购的行为。
并不是直接的售卖获利行为。
换句话说,在法律的定义上,可能都构不成售利。
对于这些张远清楚吗?
很清楚!
可是他为什么还要在庭审上陈述出来?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想要在庭审上表现出抗议!
来给幕后的委托公司看。
张远心里面非常的清楚,这场庭审肯定不会按照他所说的情况判。
可是他刚才的表述不是为了说服审判长,让审判长判决林勇有罪的。
而是为了给幕后的总经销商曹志伟看,他们在庭审上已经尽力了!
这也是庭审上一种常见的表现,表现的越激烈,委托人可能就会认为你已经努力了。
然后……
认为可能是法院方面判决的不公,造成的错误判决。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很多案件是委托律师知道这场案件本身胜诉不了,满口答应着这场案件肯定能够胜诉。
到了庭审场上,表演一番,拿钱走人。
最终伤害的还是委托人。
面对张远的抗议,段清水直接敲响法槌:
“再次驳回控告方的抗议。”
“如果控告方再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抗议,那么将会逐出法庭,并且在认定书和裁定书上标注情况。”
“好了,庭审继续!”
面对审判长的警告,张远点了点头,没有再继续多说什么。
点到为止……自己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可能一直抗议下去。
段清水见张远没有继续要表述的意愿,微微点头。
然后开口:“下面进行法庭陈述。”
呼……
听到需要进行法庭陈述,苏白长呼口气。
法庭陈述……
法庭陈述减免刑期,最后一个法庭答辩环节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