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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四章 死刑!又来了一个死刑!(2 / 2)

“而且在出轨后,面对着刘学伟提出的,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竟然有着故意伤害,甚至是杀死自己的丈夫的主观行为。”

“这种行为是什么?”

“这种行为已经存在着故意杀人的动机了。”

“从法律上讲,谢丽蓉的这种主观动机,和造成了刘学伟的死亡两者之间有着因果上的关系。”

“从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来讲。”

“谢丽蓉在婚姻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

“基于这一点我方要求谢丽蓉净身出户,并且归还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对于谢丽蓉和刘学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孩子的情况。”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方申请由我方受害人当事人的弟弟,刘学志作为主要抚养人。”

“原因如下:”

“第一,谢丽蓉在与刘学伟的婚姻关系当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

“第二:根据我方的调查,能够看得出谢丽蓉对于与刘学伟所生的孩子,并不好。”

“这种不好不仅仅指的是生活环境中的不好还有态度以及精神上的不好。”

“作为一个母亲,谢丽蓉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

“甚至直接将孩子交由自己的母亲抚养,并且利用孩子来与刘学伟的家人进行财产上的谈判,有想要转移抚养权的主观想法。”

“从这一点上来看,谢丽蓉完全是将孩子当做了一个谋财的手段,当做一个从刘学伟家人那里谋取财产的物品。”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谢丽蓉作为母亲,完全不合格。”

“基于以上原因,我方申请判定刘学伟的弟弟刘学志,作为孩子的主要抚养人。”

“……”

苏白的诉讼申请,全部是按照,刘学伟的家人们的委托申请来进行陈述的。

当然,这些诉讼申请,有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只要谢丽蓉被判了刑,那么作为在婚姻中存在着重大过错方的人员。

是极有可能被判定净身出户,以及剥夺抚养权的问题的。

至于离婚……离婚是肯定要离婚的。

法院的判决,作为司法判决,在某方面远高于行政。

即使是谢丽蓉不被判刑,只要存在着这种主观伤害的动机,那么在司法上也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

陈述完毕。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

审判长席位上,胡玉祥作为本次案件的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诉讼请求,微微点点头。

这一次,苏白的诉讼请求都是正常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说白了……

在这个案件中,唯一需要讨论的就是,谢安作为杀害了刘学伟的凶手,要不要被判决死刑。

至于其他的……比如说谢丽蓉,要不要被判刑期,在婚姻中有没有重大的过错。

这些情况都是肯定的。

不需要做太多的讨论,因为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性。

而谢安要不要判死刑这一个问题,说实话,这个问题比较的严肃。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一审判决死缓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谢安有着自首的行为并且有着谅解书。

可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怎么一回事?

现在整个案件都已经很清楚了,是一件合谋性案件。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谢丽蓉出示谅解书这一点,是有着主观的故意性的。

或者说,出具谅解书只是他们谋划中的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从他们的主观上来讲,他们是要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并且他们这是属于什么?

属于卡法律的bug!

这一点肯定是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同的。

尤其是在进行合谋性杀人的情况下。

所以……

从这些情况来看,对于谢安的判定也显而易见了起来。

那就是肯定不能支持一审的判罚结果。

不支持一审的判罚结果,最终的结果会导致什么?

最终,是很有可能判决死刑的。

这一点……在刚刚公诉人推荐刑期的时候也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并且公诉人刚才在陈述案件的具体细节的时候,推荐刑期推荐的就是死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很明显。

那就是——判决谢安死刑。

并且判决,谢安的妻子,谢丽蓉,以及涉及到的梁兴龙。

有着合谋性杀人的情况,分别处以不同的刑期!

而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和内容。

都是有着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的。

并且不算是太过分,毕竟作为受害人的刘学伟已经死亡,这些诉讼申请很合理。

基本上可以同意,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所有诉讼申请。

胡玉祥心里默默的盘算着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准备听听各方的法庭陈述,然后依照着盘算的具体情况,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决。

……